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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态

實施裝配式裝修交房,北京進(jìn)一步規範新供住宅項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

發(fā)布時(shí)間:2021-12-30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huì)等四部門關于進(jìn)一步規範本市新供住宅項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


京建發(fā)〔2021〕389号


各有關單位:


  爲有效增加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多渠道(dào)籌集房源,根據國(guó)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guó)辦發(fā)〔2021〕22号)、市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fā)〔2011〕61号)、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制定的《關于進(jìn)一步規範發(fā)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号),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就(jiù)規範本市新供住宅項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統稱“配建住房”)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建範圍


  (一)配建範圍。各區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産權型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統稱“住宅項目”),每年應按照新供住宅項目建築面(miàn)積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及相應機動車停車位。


  (二)配建方式。各區在确保租賃住房用地年度計劃完成(chéng)的前提下,可結合地塊情況,采取逐地塊配建、集中配建兩(liǎng)種(zhǒng)方式。


  逐地塊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項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住房。集中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項目因客觀原因無法配建,各區可在住宅項目間調劑配建,并确保集中配建項目優先開(kāi)工建設。


  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爲主,其中通過(guò)道(dào)路分割的相對(duì)獨立成(chéng)宗地塊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項目配建以公租房爲主。


  二、配建要求


  (一)堅持因地制宜、因區施策。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項目,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huì)同相關區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具體配建地塊和地塊配建比例。


  對(duì)于公租房備案家庭解決率高、租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完成(chéng)率高的區,配建比例可适度降低或不予配建。


  (二)配建住房與項目其他住房在布局、建築密度、景觀環境、綠化,建築外立面(miàn)的風格、色彩、建築材質品質等方面(miàn)保持基本一緻,保持項目總體和諧,并共享項目公共配套設施、機動車停車位和公共通道(dào)。


  配建住房原則上采取集中布局,以整棟、整單元爲小建設單位。配建面(miàn)積不足整單元小建設單位的,應落實到成(chéng)套住房,辦理住房銷售手續前在建設項目中選取。


  配建住房戶型設計根據實際需求,按照相關公告文件及公租房建設規範導則要求執行。


  配建住房建築單體内公共空間的裝修标準、設備設施與項目其他住房保持基本一緻。


  配建住房實施裝配式裝修成(chéng)品交房,室内裝修标準不低于公租房建設評價标準中明确的裝修标準。


  (三)配建住房應與項目其他住房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項目分期開(kāi)發(fā)建設的,配建住房應安排在首期進(jìn)行開(kāi)發(fā)建設,并及時(shí)交付使用。項目配建住房有整棟、整單元的,應在配建住房首層配套一處租務管理用房。


  配建住房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内其他住房實施統一管理,享受同等物業服務。


  三、配建程序


  (一)單列供地計劃。市規劃自然資源、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結合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各區确定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科學(xué)制定年度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并在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通過(guò)集中建設、配建、改建等方式切實增加實物房源有效供給。


  (二)明确配建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會(huì)同相關區政府,确定新供住宅項目配建住房要求,包括配建比例、配建面(miàn)積、戶型及戶型比例、建築品質、機動車停車位配比、配套設施、分配對(duì)象等。


  鼓勵地塊附帶配建住房條件及方案上市供應。未附帶方案入市項目的設計方案,須經(jīng)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同步确定配建住房位置、樓棟、單元。


  (三)土地供應條件。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將(jiāng)配建及回購住房要求載入土地供應文件,作爲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前置條件。通過(guò)“招拍挂”方式將(jiāng)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的,須將(jiāng)有關事(shì)項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确;通過(guò)劃撥方式將(jiāng)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劃撥到建設單位的,須將(jiāng)有關事(shì)項在劃撥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确定回購機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确定市或區保障性住房專業公司(簡稱“回購機構”)按樓棟、單元回購配建住房。因客觀條件無法集中布局到樓棟或單元的,由回購機構按套從住宅項目中選取并回購。市級統籌配建房源由市級機構回購,其他房源由區級機構回購。


  配建住房(含租務管理用房)及配比産權機動車停車位、地下附屬用房的回購價格,綜合考慮區域租金水平和建安成(chéng)本等因素,按照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經(jīng)營的原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确定,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簽訂配建協議。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住宅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手續的同時(shí),與回購機構簽訂《北京市新建住宅項目配建住房回購協議書》(簡稱“配建協議”),并錄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配建協議應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訂的示範文本,明确配建要求、工程質量、回購範圍、回購價格、交付條件等。待設計方案審定并取得規劃許可後(hòu),建設單位與回購機構簽訂補充協議。


  配建住房獨立成(chéng)棟的,地下産權機動車停車位應由回購機構回購;非獨立成(chéng)棟的,由回購機構和建設單位協商确定。


  (六)配建協議履行。回購機構依據配建協議,對(duì)配建住房實施全過(guò)程監督,發(fā)現建設單位未按協議要求實施的,應及時(shí)予以糾正。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住宅預售許可證、現房銷售備案前,應與回購機構确認配建協議履行情況及配建房源明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預售許可證、現房銷售備案後(hòu),建設單位應優先與回購機構辦理配建住房網簽手續。成(chéng)棟(單元)的配建住房按棟(單元)整體網簽。


  (七)工程監督與驗收。配建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duì)配建住房的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管理等工作,督促建設單位按本市相關規定實施配建工作,确保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按照土地供應要求和配建協議約定組織建設,落實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相關規定,保障配建住房建設質量。


  (八)房源回購交付。配建項目完成(chéng)竣工驗收備案後(hòu),建設單位應一次性交付給回購機構。回購機構應根據配建協議對(duì)配建住房各項指标進(jìn)行核驗。


  建設單位應委托房屋測繪機構進(jìn)行建設項目面(miàn)積實測,作爲配建住房回購交付的面(miàn)積依據。


  (九)稅收政策。建設單位向(xiàng)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納入本市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按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和支持政策。


  (十)不動産登記。住宅項目配建住房(含租務管理用房)及産權機動車停車位,應與項目其他住房一起(qǐ)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内不作分割,按照所在住房項目宗地總面(miàn)積記載,并注記配建住房比例、配建面(miàn)積等内容。


  建設單位申請住宅項目首次登記時(shí),應取得回購機構出具的配建住房交付完成(chéng)材料。不動産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産登記簿房屋性質欄目注記“公共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


  配建住房完成(chéng)首次登記後(hòu),按照不動産登記規範辦理轉移登記。


  (十一)資産管理。配建住房作爲實物房源租賃使用,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規範管理,市或區保障性住房專業公司應建立專門檔案,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房屋資産按照配建協議中明确的回購價格予以入賬,并按相關規定進(jìn)行資産管理。


  四、監督管理


  (一)落實區政府主體責任。各區政府應切實落實住房保障主體責任,多渠道(dào)籌集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各類保障群體住房問題。健全工作機制,加大租賃住房供地統籌力度,确保租賃住房年度供地計劃有序推進(jìn)。


  區政府未完成(chéng)年度租賃住房供地計劃的,市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該區新供住宅項目中補足。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按季度通報租賃住房計劃落實和建設實施情況,會(huì)同相關區政府研究協調新供住宅項目配建住房供地和建設問題,保障配建項目順利建設。


  (三)完善事(shì)先告知事(shì)項。建設單位在組織配建項目其他住房銷售時(shí),應提前告知購房人項目配建住房分布、物業管理區域、設施設備共用等情況,并在房屋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合同中予以明示。


  (四)明确違規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和配建協議約定,不配建或少配建、未按照質量和進(jìn)度要求配建、不按時(shí)交付或延期交付、違規宣傳或不如實告知配建住房情況的,回購機構應依據回購協議追究建設單位違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同時(shí)緻函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建議暫停建設單位及其股東公司一定期限内參與本市土地市場競拍活動。


  回購機構未履行配建協議約定内容且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五年内不再确定其承擔回購配建住房工作。


  五、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qǐ)實施。


  附件下載: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huì)

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huì)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huì)

2021年11月26日


(責任編輯:何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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