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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fā)布時(shí)間:2023-02-15

《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kāi)征求意見


爲規範全省裝配式建築評價管理工作,提升建造品質,促進(jìn)建築工業化高質量發(fā)展,根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裝配式建築評價标準》(GB/T51129-2017),我廳起(qǐ)草制定了《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xiàng)社會(huì)公開(kāi)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guò)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fā)送電子郵件:442150907@qq.com


2.聯系電話:0571-81050919


3.郵寄至:杭州拱墅區密渡橋路51-1号,浙江省建築業管理總站,郵編:310005。


附件: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爲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高水平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浙江建築業改革創新高質量發(fā)展的實施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新型建築工業化發(fā)展的若幹意見》等精神,規範裝配式建築評價管理,提升建造品質,促進(jìn)建築工業化高質量發(fā)展,根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裝配式建築評價标準》(GB/T51129-2017),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凡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内,在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國(guó)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實施招标拍賣挂牌出讓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政府投資爲主體的建設單位發(fā)布的項目招标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實施裝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築工程(不包括工業建築),應當按照本辦法進(jìn)行裝配式建築評價及等級劃分工作。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築是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chéng)的建築,包括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以及裝配式混合結構建築。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稱“省建設廳”)負責全省裝配式建築評價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裝配式建築評價工作的實施與管理。


二、評價程序和要求


(四)裝配式建築評價分爲設計階段評價和竣工階段評價兩(liǎng)個階段。裝配率以竣工階段評價的結論爲準。


(五)設計階段評價程序和要求:


1.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證 3 個月内,向(xiàng)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設計階段評價,提交《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表(設計階段)》、裝配率計算書、裝配式建築建造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等材料。


2.施工圖審查機構要根據規劃條件、方案或初步設計審批意見以及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标準》(DB33/T 1165-2019),重點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裝配率是否符合裝配式建築評價标準要求,并在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中予以說(shuō)明。


3.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對(duì)建設單位提交的設計階段評價材料以形式審查爲主。凡材料齊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記,完成(chéng)裝配式建築設計階段評價。對(duì)不符合設計階段評價要求的,退還(hái)申請材料,建設單位應完成(chéng)整改後(hòu)再重新申請評價。


(六)竣工階段評價程序和要求:


1.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後(hòu) 1 個月内,向(xiàng)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階段評價,提交《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表(竣工階段)》、專家出具的評審意見、裝配式建築實施承諾書等材料。


2.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對(duì)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階段評價材料以專家審查爲主。凡有專家評審意見且材料齊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記,完成(chéng)裝配式建築竣工階段評價。對(duì)不符合竣工階段評價要求的,退還(hái)申請材料,建設單位應完成(chéng)整改後(hòu)再重新申請評價。


三、監督管理


(七)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裝配式建築實施過(guò)程的日常監管,确保裝配式建築的建造質量和安全。


(八)建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确保承諾的裝配式建築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因設計變更導緻裝配率降低的,建設單位應根據變更後(hòu)的設計圖紙重新計算裝配率,并向(xiàng)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提交裝配率計算書。變更後(hòu)裝配式建築的裝配率,不得違反該項目原本實施裝配式建造的有關要求。


(九)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竣工裝配式建築的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對(duì)竣工項目進(jìn)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個項目一般抽查 2 個及以上單體建築。


四、專家管理


(十)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建築工業化專家庫,專業包括建設管理、工程設計、建築施工、部品部件、構件生産等。


(十一)評審專家由建設單位從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組建的建築工業化專家庫中抽選,專家人數不少于 3 名。評審專家與被(bèi)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的,應實行回避制度。


(十二)評審專家應根據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竣工驗收資料和相關影像記錄對(duì)裝配式建築實際裝配情況進(jìn)行審查,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意見要寫明項目的裝配率和實施裝配式建築的面(miàn)積。當确定爲裝配式建築且符合裝配式建築等級劃分時(shí),應當注明相應等級。


五、等級評價


(十三)設區市及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duì)确定爲裝配式建築且符合裝配式建築等級劃分的項目進(jìn)行評價。其中,A 級裝配式建築由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并授予證書和标牌,AA 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築由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進(jìn)行初審後(hòu),報省建設廳審核認定并授予證書和标牌。


(十四)裝配式建築标牌應注明單體建築的裝配率及評價等級、建築面(miàn)積、結構類型、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名稱等内容。


六、結果應用


(十五)裝配式建築評價結果主要應用:


1.作爲享受裝配式建築支持政策、财政獎補資金、建築工業化考核的依據;


2.作爲申請建築工業化示範項目、示範企業、示範基地、示範城市的依據;


3.評價爲 A 級及以上的裝配式建築,優先推薦評優評先等榮譽。


七、違反情況


(十六)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發(fā)現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嚴肅處理,撤銷裝配式建築評價結論,將(jiāng)其不良行爲納入信用管理,有關結果抄送同級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已評價爲 A 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築的,報由相應主管部門撤銷評價等級結論,收回證書和标牌。據此享受到的相關獎補政策或榮譽應相應退回或取消。


1.申請評價過(guò)程存在弄虛作假行爲的;


2.未按照設計階段評價和書面(miàn)承諾要求組織實施的,或者竣工階段評價的實際裝配率不符合承諾要求的;


3.未按照監管部門整改意見組織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七)發(fā)現評審專家存在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實施評審、違反有關紀律的,取消專家資格,其不良行爲納入信用管理。


八、其他


(十八)本辦法自 2023 年 2 月 xx 日起(qǐ)實施。工業建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責任編輯:何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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