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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時(shí)間:2023-06-12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fā)《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建〔2023〕3号
各市建委(建設局):
爲進(jìn)一步規範全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認定工作,提升裝配式建築品質,推動全省建築工業化高質量發(fā)展,我廳制定了《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認定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31日
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認定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爲貫徹落實國(guó)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築的指導意見》(國(guó)辦發(fā)〔2016〕71号)、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高水平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浙江建築業改革創新高質量發(fā)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fā)〔2021〕19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新型建築工業化發(fā)展的若幹意見》(建标規〔2020〕8号)等精神,規範裝配式建築評價管理,提升建造品質,促進(jìn)建築工業化高質量發(fā)展,根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裝配式建築評價标準》(GB/T51129-2017),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凡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内,在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國(guó)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實施招标拍賣挂牌出讓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政府投資爲主體的建設單位發(fā)布的項目招标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實施裝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築工程,按照本辦法進(jìn)行裝配式建築評價及認定工作。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築是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chéng)的建築,包括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以及裝配式混合結構建築。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稱“省建設廳”)負責全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認定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裝配式建築評價認定工作的實施與管理。
二、評價程序和要求
(四)裝配式建築評價分爲設計階段評價和竣工階段評價兩(liǎng)個階段。裝配率以竣工階段評價的結論爲準。
(五)設計階段評價程序和要求:
1.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内,向(xiàng)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設計階段評價,提交《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表(設計階段)》、裝配率計算書、裝配式建築建造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等材料。
2.施工圖審查機構要根據裝配式建築項目立項文件、規劃條件、初步設計批複等進(jìn)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報告。
3.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對(duì)建設單位提交的設計階段評價材料以形式審查爲主。凡材料齊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記,完成(chéng)裝配式建築設計階段評價。對(duì)不符合設計階段評價要求的,退還(hái)申請材料,建設單位應完成(chéng)整改後(hòu)再重新申請評價。
4.建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确保承諾的裝配式建築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因設計變更導緻裝配率降低不符合承諾要求的,建設單位應根據變更後(hòu)的設計圖紙重新計算裝配率,向(xiàng)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提交變更後(hòu)的裝配率計算書、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報告。變更後(hòu)裝配式建築的裝配率,應滿足該項目裝配式建造有關要求。
(六)竣工階段評價程序和要求:
1.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完工後(hòu),向(xiàng)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階段評價,提交《浙江省裝配式建築評價表(竣工階段)》、專家出具的審查意見、裝配式建築實施承諾書等材料。
2.審查專家應根據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資料和相關影像記錄對(duì)裝配式建築實際裝配情況進(jìn)行審查,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要寫明項目實施裝配式建造的面(miàn)積和實際裝配率,當确定爲裝配式建築且符合裝配式建築等級劃分時(shí),應當注明相應等級。
3.審查專家由建設單位從省級或各設區市建築工業化專家庫中抽選,專家人數不少于3名。審查專家與被(bèi)審查項目存在利害關系的,應實行回避制度。
省建設廳負責在各設區市建築工業化專家庫基礎上,建立全省統一專家庫,專業包括建設管理、工程設計、建築施工、部品部件、裝飾裝修等。
4.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對(duì)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階段評價材料以專家審查爲主。凡材料齊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記,完成(chéng)裝配式建築竣工階段評價。對(duì)不符合竣工階段評價要求的,退還(hái)申請材料,建設單位應完成(chéng)整改後(hòu)再重新申請評價。
5.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健全裝配式建築質量安全責任體系,落實各方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加強裝配式建築建造過(guò)程監管。對(duì)完成(chéng)裝配式建築竣工階段評價的項目,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進(jìn)行抽查,确保裝配式建築評價質量。
三、等級認定
(七)設區市及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duì)确定爲裝配式建築且符合裝配式建築等級劃分的項目進(jìn)行認定。其中,A級裝配式建築由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并公布,AA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築由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進(jìn)行初審後(hòu),報省建設廳認定并公布。
(八)建設單位對(duì)認定爲A級及以上的裝配式建築,可根據省建設廳發(fā)布的式樣(yàng)自行制作标牌。
四、結果應用
(九)裝配式建築評價結果主要應用:
1.作爲享受裝配式建築支持政策、财政支持資金,以及建築工業化考核的依據。
2.作爲申請建築工業化示範項目、示範企業、示範基地、示範城市的依據。
3.認定爲A級及以上的裝配式建築,優先推薦“錢江杯”優質工程、省标化優良工地等榮譽,其工程建設主體給予一定信用加分。
五、違反處理
(十)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發(fā)現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嚴肅處理,撤銷裝配式建築評價結論,有關結果抄送同級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已認定爲A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築的,報由相應建設主管部門撤銷等級認定結論。據此獲得的獎勵政策、示範榮譽相應取消。
1.申請評價過(guò)程存在弄虛作假行爲的。
2.未按照設計階段評價和書面(miàn)承諾要求組織實施的,或者竣工階段評價的實際裝配率不符合承諾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發(fā)現審查專家存在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實施審查、違反有關紀律的,取消專家資格。
六、其他
(十二)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築工業化監管服務平台建設和管理,推進(jìn)裝配式建築評價認定工作數字化。
(十三)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qǐ)實施。
(責任編輯:何雯麗)